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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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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