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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11條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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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