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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每筆外幣收兌交易前,應先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 二、詳驗客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將客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 四、經客戶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因前項任一款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交易,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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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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