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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二、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 三、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四、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或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且情節重大。 外幣收兌處違反本辦法、注意事項、標準作業程序或其他有關規定時,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臺灣銀行得視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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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