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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對客戶所為之強化審查措施紀錄、依前條辦理之可疑交易申報紀錄與分析資料,以及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紀錄等憑證,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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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