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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以確保雇用得以執行其職務所需專業知識之員工。 外幣收兌處應派員參加臺灣銀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並應辦理新進員工職前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本辦法相關規定及外幣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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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