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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本辦法所稱客戶係指: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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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