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 第3條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3條

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視。 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