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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 第13條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依
第二條
申請並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外役監核定後取消或變更之: 一、受刑人撤回申請,或探視對象撤回其同意。 二、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三、受刑人有
第十五條
所定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期間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而情節重大。 五、受刑人有
第九條
第一項之情形。 前項返家探視經核准後變更且受刑人已離監者,外役監應即另行指定回監時間,並令其定時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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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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