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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及華僑訪客購買加工出口區產品辦法 第3條

管理處或分處出售加工出口區內各外銷事業之產品以成品為限,並在所在 區指定地點指派專人負責集中代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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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