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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及華僑訪客購買加工出口區產品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訪客係指左列人員: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出境與過境證明之外籍人士。 二、持有身份及出境證明之旅居國外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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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