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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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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