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 第5條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並指撥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之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之金額,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