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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第7條

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之外銷品,應自復運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 ,逾期即按關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補徵其已退還之原料進口稅捐。其依第 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稅捐保證金者,則由原出口單位註銷或更正 其供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並函知有關退稅單位。 前項期限,得根據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核准,酌予延長, 但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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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