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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 第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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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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