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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調處委員會調處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重大案件代償額度、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最高限額之擬議。 十一、重大案件之個案代償決議。 十二、其他章程及業務規則規定須由董事會擬議或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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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