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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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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足額之下屆董事: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三人。 二、傳銷商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會代表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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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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