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足額之下屆董事: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三人。 二、傳銷商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會代表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