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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之。 監察人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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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