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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爭議事件,設多層次傳銷權益保障及爭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多層次傳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報經本會核定後聘任。 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調處委員(會)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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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