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傳銷事業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如下: 一、保護基金: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一級繳納: 1.營業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億元以上者:四百萬元。 2.營業額十五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者:三百萬元。 3.營業額十億元以上未達十五億元者:二百五十萬元。 4.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二百萬元。 5.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一百五十萬元。 6.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一百萬元。 7.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六十萬元。 8.營業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三十萬元。 9.營業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十萬元。 10.營業額未達一千萬元者:八萬元。 11.新報備者:五萬元。 (二)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事業,如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營業規模未晉級者,無須再繳納;營業規模降級或級距金額有調降者,不退還其差額。 (三)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因晉級須補足級距差額之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二、年費: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級繳納: 1.營業額七億元以上者:十萬元。 2.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七億元者:九萬元。 3.營業額五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八萬元。 4.營業額四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七萬元。 5.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四億元者:六萬元。 6.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五萬元。 7.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四萬元。 8.營業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三萬元。 9.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二萬元。 10.新報備及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下者:一萬元。 (二)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已報備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三)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