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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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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