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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本金不得動支。 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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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