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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給付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四、管理及運用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八、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 九、獎勵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之行為。 十、辦理其他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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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