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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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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