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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10條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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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