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第9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9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 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 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