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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1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締 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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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