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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 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 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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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