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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19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 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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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