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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 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 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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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