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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購買中古車或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過戶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補助者之印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購買之中古車或新車行車執照影本、全車及牌照號碼相片。 七、能證明第三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與領取補助之車主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八、申請補助切結書。 九、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購買中古車之發票收執聯、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所登載之營業人與買受人,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中古車異動前後車主相同。但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申請文件。 二、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無法補正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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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