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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6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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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