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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7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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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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