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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第10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
第七條
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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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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