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第2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2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第4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第5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第6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第7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第8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國…第9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第10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第11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第12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