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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 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 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 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 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 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 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 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 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 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 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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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