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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演藝工作,指經由電視、電影或視聽媒介,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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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