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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5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5條
財團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局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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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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