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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6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本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
第六十二條
或
第六十三條
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 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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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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