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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8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報奉本局核定後實施。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局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 報本局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 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 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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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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