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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 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 本局查核。 財團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送 本局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 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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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