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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1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1條
財團應以設立基金、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 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 財團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財團年度收 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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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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