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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0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財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依法課 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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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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