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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財團設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足以達成其設立之目的,且財產總額不得少 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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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