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6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財團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大眾傳播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置有監事者,其名額、產生方式及任期。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設有監事會者,其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廢止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 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