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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申請設立之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大眾傳播事務者。 二、以營利為目的者。 三、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申請文件不符第七條規定或文件內容不符本準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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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