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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登記,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局備查,並 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登記。 財團之不動產,應以財團名義登記,其屬金錢或有價證券者應以財團名義 存入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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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