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法 › 第18條

大眾捷運法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大眾捷運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