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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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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6條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第37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第38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報請中…第38-1條(刪除)第39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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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