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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 第37條
大眾捷運法 第37條
第 五 章 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營運時期之營運…
第36條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3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報請中…
第38-1條
(刪除)
第3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
← 第36條
看 大眾捷運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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